原标题:洛阳修订《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 申购要求更严格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大河财立方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李韶萌

  昨日,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新修订的《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已于3月29日起开始实施,对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月收入、车辆拥有情况等条件进行了调整。

  据介绍,《条件》最大变化是人均住房面积。此前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中规定:拥有房改房、集资房等的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商品房、私有住房等人均住宅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新修订的《条件》将人均住房面积统一调整为20平方米,并将公寓、非住宅也纳入其中。

  新修订的认购条件具体为:

  具有洛阳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且已满1年。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数据,2018年洛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935元(每月2994元)。因此,洛阳市今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标准为人均不超每月2994元。

  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含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私有住房、公寓、非住宅等,拥有商业用房的家庭不得申请)。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3周岁。

  洛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有:

  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车辆(限1辆),不得超过10万元。

  申请家庭(或个人)名下注册公司(限1家),个人注册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

  其中,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含未满23岁的子女;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家庭未婚子女,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