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定了!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交通费这样报销!

  记者从河南省财政厅获悉,《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日印发,《暂行办法》对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审批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网约车、共享汽车等非公共交通工具纳入报销范围

  公务出行的适用范围是指工作人员在单位常驻地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出行,要求优先使用单位车改后保留的业务用车;业务用车保障不足的,原则上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据报销;确因公务任务需要,经单位批准,可采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除公交车、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外,将近年来新出现的网约车、共享汽车等非公共交通工具纳入公务出行报销范围。

  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报销标准 不得高于当地出租车收费标准

  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报销标准为:公务出行公里数×不高于当地城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实际租用的非公共交通工具数量,如发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的,一并凭据报销。租用非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务出行公里数应使用高德、百度、腾讯等主流电子地图数据。

  一次公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按实际出行顺序及其距离计算公务交通费用。

  个人月度报销金额 不得高于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暂行办法》规定,各单位在确保车改节支的前提下,公务交通费用月人均报销金额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行审批制度,严格按规定控制公务交通费用报销人员范围,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以固定额数或其他变相包干方式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严禁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严禁报销没有发生公务出行活动的费用,严禁报销非公务用车的燃油费用。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