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涨价要毁约 女子订房遭转卖?

  来源:法治现场HNTV 

  订的期房竟然被开发商又卖了,最近洛阳伊川的陈女士打电话求助我们栏目,事实情况到底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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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份,陈女士在洛阳市伊川县湖语墅小区订购了一套别墅,总价190万。如今房子已经建成,陈女士打电话求助媒体,说对方不想把房子卖给她了。

  事情到底如何,是否像陈女士所说呢?10月29号下午,记者跟随陈女士来到了售楼部。

  售楼部的工作人员介绍,这件事情是陈女士违约在先,他们只是按照双方的付款约定,收回了房源。

  原来,去年8月31日,陈女士因为资金周转问题与开发商达成延期付款承诺。里面约定,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剩余首付款56万元。

  直到8月23日,开发商以告知函的形式通知陈女士,向她催缴首付款以及办理按揭需要的资料,期限是7个工作日。

  在这7天的期限内,陈女士并没有按照告知函的内容办理手续。对此,陈女士解释,当时考虑到贷款可能办不下来,她愿意全款购房,前提是必须更换购房人的姓名。因为这件事,她一直在找售楼部的负责人进行协商。

  陈女士坚持更换为非直系亲属的名字,以致于错过了7天的付款日期。

  目前,售楼部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陈女士订购的房子已经在9月3日,卖给了第三人。如果陈女士想退房,开发商愿意给她办理退款手续,但是前提要按照陈女士违约,扣除两万元的定金。

  陈女士想要房子,但是售楼部表示当初她订购的房源已经再次出售。为了缓和双方的矛盾,记者提出在小区有其它房源的情况下,能否为陈女士置换一套的时候,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事情最终不了了之。栏目法律顾问提醒,商品房订单约定的条款,等同于正式合同。买受人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看清楚内容和条款,以免造成违约。

  韩芳芳

  栏目法律顾问

  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同双方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