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郑州晚报

  原标题:《郑州新版“禁烟令”来了!最高可罚200元》

  (郑报全媒体记者 李京儒 通讯员 周二彬)8月5日起,《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新版《条例》做了哪些修订?个人若发现违法吸烟行为怎么投诉举报?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市卫健委(爱卫办)相关负责人。

  禁止吸烟的场所有哪些

  据介绍,老版《条例》自1998年9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20多年。依据新形势和相关规定,郑州市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新版《条例》规定,市区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室外区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四)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划定临时性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摆放烟具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三)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此项公共场所不包括商场);(四)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发现违反规定的,可以举报

  新版《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拨打郑州市12320卫生健康热线投诉举报。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新版《条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单位违反规定最高罚3000元

  个人最高罚200元

  新版《条例》规定,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条例》,造成该公共场所多次发生吸烟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个人,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拒绝、阻碍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检查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手烟危害他人健康,尤其是儿童

  二手烟暴露可导致已患有哮喘的儿童病情加重,使未患哮喘的儿童出现哮喘。二手烟可降低儿童肺功能发育速度,无论是孕期母亲吸烟还是出生后的二手烟暴露都可造成这一影响。二手烟暴露可引起儿童中耳炎,如果处理不当可造成听力损伤。二手烟暴露会增加育龄女性患乳腺癌的风险,还会导致肺癌、心血管疾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