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洛阳交警公布2020年洛阳市“十大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0虽然快要结束

  但那些危险瞬间始终警钟长鸣

  洛阳交警整理公布

  2020十大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望大家引以为戒

  1、驾驶机动车超速,驾驶非机动车违法上机动车道行驶。

  事故基本情况:2019年12月22日8时15分,吉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开元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伊河桥东头西116米处,遇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同方向在前行驶,由于吉某驾驶机动车超速(限速:70km/h,鉴定车速:84-87km/h)行驶,加之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致使小型轿车右侧前部与马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小型轿车右前轮爆胎,该轿车右侧前部又与同方向在前在非机动车道内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后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 1、吉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2、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2、醉酒驾驶摩托车、货运车不按规定张贴反光贴

  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2月22日20时45分许,陈某未戴安全头盔、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mL)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定鼎门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关林路口处时,遇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头北尾南停在该处等候路口信号灯,由于陈某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加之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后部防护装置和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标准且未办理货运车辆入市通行证,致使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及陈某肢体与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1、陈某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2、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后部防护装置和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标准且未办理货运车辆入市通行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3、醉酒后驾驶电动两轮车单方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3月22日22时17分许,杜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mg/mL)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滨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牡丹桥隧道西入口处,两轮电动车左前部与事故现场道路北侧道沿及水泥护栏相接触,杜某肢体与事故现场道路北侧水泥护栏相接触,造成杜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杜某醉酒驾驶两轮电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4、无证、不带安全头盔且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违法载人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4月6日23时15分许,杜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载李某未戴安全头盔沿九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九都路王城大道由西向东方向下穿隧道东出口东12.7米处时,遇杨某驾驶登高工程车头东尾西停放于该处,两轮摩托车与登高工程车左后轮胎发生碰撞,杜某、李某肢体与登高工程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杜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9mg/100ml)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使用登高工程车在施工时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其行为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5、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道路上超速行驶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5月6日21时52分许,史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0.9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沿洛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广高速桥下东17.5米处时,遇张某驾驶液压挖掘机在该处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小型轿车前部与挖掘机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史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史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限速40km/h,鉴定速度57km/h)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驾驶挖掘机违反交通标线横过道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6、驾驶机动车转弯时不文明驾驶(未礼让行人)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5日15时30分许,刘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公交车)沿纱厂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道南路口处向东左转弯时,遇姚某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南路至该处,由于刘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大型普通客车前部与姚某肢体相撞,造成姚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刘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姚某不负事故责任。

  7、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保证安全强行超车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2日15时55分许,郭某驾驶大客车沿涧西区嵩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利星小区门口处时,遇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易某沿嵩山路同方向在前行驶至该处,大客车右侧后部与二轮电动车左侧相接触后二轮电动车倒地,造成易某受伤经医院抢救2天无效死亡、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郭某驾驶大客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0mg/100ml)驾驶二轮电动车违法载人且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8、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丁字路口时不减速慢行,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电动车且在丁字路口随意停车

  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8月15日12时40分许,段某驾驶小型汽车沿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方今典路口时,遇乔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将车辆头西尾东停于道路北侧,致使小型汽车前部右侧与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又与滨河南路北侧道沿上的垃圾桶发生碰撞,造成乔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及垃圾箱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段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乔某未戴安全头盔、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在交叉路口临时停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9、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肇事逃逸

  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10月9日3时14分许,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汉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汉屯路置隆花园北停车场纳尔斯口腔门诊部门口处时,遇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由于陈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小型轿车行驶至该处时突然向左转向,其前部与行驶至该处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左前部及徐某肢体发生碰撞;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后前部又与头东尾西停放在路南侧停车位内的一小型轿车前部左侧发生碰撞;小型轿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及徐某肢体碰撞后驶入路外停车场内,其前部与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两台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五车受损,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2020年10月9日9时30分许,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事故原因和责任: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10、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超载货车通过斑马线时未文明驾驶

  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12月12日14时26分许,杨某驾驶无号牌洗扫车沿景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周山大道口西大张超市门口处,遇行人赵某带领朱某由东北向西南通过道路,由于杨某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洗扫车前部右侧与赵某及朱某肢体相接触,赵某及朱某倒地后洗扫车右侧轮胎及底盘挤压赵某、朱某肢体,造成朱某当场死亡、赵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杨某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定载物:4155kg,实际载物:5660kg),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