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郑州日报

  原标题:《河南拟出台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六大类行为严重可吊销办学许可证》

  (郑报全媒体记者 张竞昳)我省培训机构将有属于自己的管理办法了。省教育厅昨日发布《河南省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从收费、师资等方面规范培训机构健康发展:要明确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办法》明确,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安全稳定的培训场所以及与其培训规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适应的消防、卫生、食品经营、安全防护等条件。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针对课程设置、时间安排、选用教材等培训内容,从事文化教育培训的,由教育部门依法实施;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从事艺术辅导的,由文化旅游部门依法实施;从事体育指导的,由体育部门依法实施;从事科技培训的,由科技部门依法实施;从事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实施。

  须明确退费规定,不得强制使用消费贷款

  针对家长关心的培训机构收费问题,《办法》规定,培训机构收取和使用培训费用,须制定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招生收费时,须履行告知义务,收取费用应当开具税务发票,妥善、及时处理学生的退费要求。对培训机构收退费的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者服务。

  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员工须具备任职条件

  针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员工队伍,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培训机构的员工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对部分特定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督管理,涉及教师资格证的,由教育部门依法实施;涉及其他从业资格的,由相关从业资格的认证单位或者所属行业领域确定实施监管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实施。

  有意见,这些途径可反馈

  目前,该《办法》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月4日前,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对此《办法》提出反馈意见:

  电话:0371-69691850;电子邮件:zfc69691656@163.com;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正光路11号河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450018。

  六大类行为严重的可吊销办学许可证

  根据《办法》,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分立、合并培训机构的;

  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类别和举办者的;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培训秩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恶意终止培训业务、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培训业务经费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