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私自贩卖汽油 林州一男子被抓获》

  大象新闻·映象网记者 贾利超 实习生 雷配配

  2021年1月5日上午,林州市公安局桂林派出所在开展安全检查时得知王某曾私自贩卖过汽油,该局刑侦大队民警立即对王某展开摸排调查,当日17时许,办案民警在王某住处依法将其抓获。

  据王某交代,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他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不具备销售、存储汽油资质的情况下,开始从事非法储存、销售汽油的违法犯罪活动。他通过驾驶自己的汽车从山西省运城市某加油站内低价购进散装汽油,装在自购的18个汽油桶内运回林州,非法销售获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初步查明,王某销售金额有8万元左右,非法获利1.5万元。

  据了解,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属于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物品,汽油自身具有危险性,若运输存储不当,易对人身安全产生危害。任何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的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销售汽油。取得销售资质的加油站点还需安装应用“散装汽油销售监管系统”,动态采集汇聚人员背景、购买情况、具体用途等信息要素,实现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100%,方可销售散装汽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获利达一万元、销售额达五万元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