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今报

  原标题:《长葛市一青年拒服兵役 受到罚款、拒录公职人员等10项惩戒》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韩争强  文图

  当兵保家卫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极个别人却认识不到这一点。1月13日下午,长葛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社会通报了对一起拒服兵役事例的处理结果:长葛市南席镇山郭村青年许东杰以自杀相威胁拒服兵役,受到被罚款5.6748万元、不得被录取为公职人员等10项惩戒。

  以自杀相威胁拒不服兵役

  长葛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布的通报说,2020年度征兵工作中,长葛市发生一起拒服兵役事件,在军地造成不良影响,为严明纪律,警示后人,经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拒服兵役退回人员许东杰实施联合惩戒。

  通报说,长葛市南席镇山郭村四组青年许东杰,是个中等职业毕业生。经政治考核,体检检查合格,参加役前教育训练后,符合服现役各项条件,于2020年9月1日经批准到北京卫戍区某部服现役。

  许东杰入伍后,服役态度不端正,入伍意愿下降,拒不参加部队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在全国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期间,私自逃离部队,经部队干部、骨干多次教育指导,未有任何改变,长葛市兵役机关及家属先后3次到部队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和思想转化工作,并协调解放军第984医院心理专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鉴定,但该同志仍无动于衷,拒服兵役态度坚决,自愿承担拒付兵役的一切后果,并以自杀相威胁,其所在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六章第三节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无正当理由,坚决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除名”,之规定,决定给予许东杰除名处分,并按拒服兵役除名程序,与长葛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了退兵交接手续。

  不尽保家卫国义务受到10项惩戒

  鉴于许东杰拒服兵役,1月12日,长葛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组织、教育、民政、宣传、住建、人社等多部门发出通报,按照有关规定,许东杰的行为构成了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严肃性,警示教育全社会适龄青年,经研究决定对许东杰拒服兵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许东杰进行不少于10天的《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集中教育,由南席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2。将许东杰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由市国动委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

  3。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招录,不得批准其为党(团)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各相关单位共同实施;

  4。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并落实两年内不得为拒服兵役人员办理出国出境或升(复)学手续。

  5。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升(复)学手续和参加成人教育考试,由市教育局负责实施;

  6。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经商手续,辖区内企业不得对其招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7。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给予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由人民银行长葛市支行指导长葛市各家银行共同实施;

  8。个人不得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帮扶对象,由市民政局、住建局和相关单位共同实施;

  9。取消其家庭和个人义务兵优待,并按照长葛市2019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3倍标准处以个人及家庭一次性经济罚款56748元,由南席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收缴经费上缴市财政;

  10。将许东杰作为违反兵役法规的反面典型,通过市属多媒体平台同步予以曝光,对本辖区内适龄青年起到警示作用,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实施。

  读一送一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2。《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或者未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征入伍,或者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征兵工作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办理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招录、出国(境)或者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为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帮助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