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拟设教育督导机构,实行督学制度》

  中原网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昨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兼职督学行使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学校存在办学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较多等情况,其相关负责人将被约谈。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

  对于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同时规定,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鼓励、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专职和兼职督学行使同等职权

  《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到,教育督导实行督学制度。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两者行使同等的职权。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包括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其他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的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比例配备上,《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督学队伍建设。督学原则上按照与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照1∶1的比例配备。

  督学有哪些职权?

  督学可以行使的职权有: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参加被督导单位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等;向被督导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建议;依法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督导如何实施?

  督导如何实施?《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方式。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的这些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依法依规办学情况;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情况;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改革等情况;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德育工作和师德作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情况;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等。

  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三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实施专项督导。

  问题多发学校将被约谈并备案

  督导结果如何运用?《条例(草案)》二审稿明确,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事项复查制度,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成效。

  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较多,或者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等情况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约谈书面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