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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房”不能仅凭酒店自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3日10:17  东方今报

  作者:魏文彪

  饱受诟病的“12时退房”规则正在被悄悄打破,1日起,包括广州在内的全国300多家星级酒店在携程旅行网的倡议下,联合举行“延迟退房”活动,多数酒店将退房时间延迟到了14时,有的则延迟到了15时、16时。而以前,客人只要超过中午12时还未退房,就要加收半天的房费。(据6月2日《广州日报》)

  全国300多家星级酒店在携程旅行网的倡议下联合举行“延迟退房”活动,无疑有利于“12时退房”规则的松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出了这些酒店尊重消费者权益的态度。但这毕竟只是这些酒店自觉举行的一种活动,而缺乏来自外部的有力约束,因此其做法很难维持长久,此次“延迟退房”活动持续至7月31日,仅为期两个月,足以说明这一点。更何况,全国还有大量未参加此次活动的酒店,轻言打破“12时退房”规则显然为时尚早。

  既然一天有24小时,住宿时间按24小时计算实属天经地义之事,诸多酒店所以漠视旅客这一天经地义的权益,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经营管理便利,因为旅客多是在下午入住酒店,“12时退房”便于酒店整理房间接待新的客人。酒店希望获得经营上的便利可以理解,但不应该以牺牲旅客的便利为代价。

  尽管多数酒店会在柜台前悬挂12时属结算时间的告示,这似乎是与旅客缔结了“12时退房”的约定,但是《合同法》规定,特别限制另一方权利的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而不到24小时也要按一天来计算的“12时退房”规则,损害了消费者理当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也明显违背公平交易这一基本商业准则。所以,即使酒店事先告知12时为一个计算时间,也不能免除其必须提供24小时服务的责任,不能成为“12时退房”规则成立的理由,更无法否定该规则违法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性质。

  也正因为如此,破除“12时退房”规则不能仅寄希望于部分酒店的短期自觉,而应从维护与保障消费者权益出发,通过立法修订有关旅馆业管理规定,去除其中涉嫌违法亦不合理的“12时退房”规则,而代之以一天住宿时间以24小时计算的合法、合理规定,以使消费者住酒店时的公平交易权获得坚实的法律保障,从而使公平交易的商业基本准则得到更大程度的维护与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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