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志疆
昨天,郑州市政府出台《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规定行政机关被起诉后,几种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郑州市政府法制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一般都是行政“一把手”。(详细报道见A07版)
时至今日,“民告官”早已算不上什么新鲜事——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1989年至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余万件。随着“民告官”现象的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告官不见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石伟曾向媒体披露,2004年至今,郑州每年的行政案件均超过1000件,但是,法庭上往往只能见到一个法制科长或者代理律师,“一把手”踪影难觅。
“民”与“官”对簿公堂,不仅是对“民不与官斗”的传统思维的挑战,更是出于对国家法律的尊崇与信任。然而,也正因为寄托着民众的无限信任,“告官不见官”现象本身不免会打击民众依法提起诉讼的积极性,久而久之甚至难免会使民众对法庭乃至法律的尊严产生怀疑。从这种意义上说,以制度手段规范行政“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无论是对维护法律尊严还是对推进法治进程,都显得十分积极而必要。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将越来越多,行政机关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去应对纠纷,不仅直接关系到部门形象,而且将深刻影响依法治国的实际进程。作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亲自出庭应诉,是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显而易见,“一把手”在行政诉讼中从“幕后”走向“台前”,既能彰显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体现出“官”对“民”与“法”的尊重,也有助于树立行政机关的形象,从而更好地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当然,此番规定的目的不是为了将更多的“一把手”推向被告席,而是希冀通过这样一种方式,使“一把手”意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进而规范行政机关的工作态度和方法。而这才是减少“民告官”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