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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因开除替考生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处分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3日08:43  东方今报

  □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和忠 芦萍

  今报许昌讯 学校开除替考学生学籍,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败诉,责令学校为学生恢复学籍。昨天,记者从学校获悉,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6月,许昌某高校大学生小青因为患病,请同学赵兰顶替她参加全国四级英语考试。但是赵兰的替考行为被学校发现,学校开除了赵兰和小青的学籍。赵兰和小青被吓蒙了,她们分别找到学校领导请求学校撤销处分,但均遭拒。2008年12月,赵兰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了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赵兰承认自己替小青考试的事实,但她认为,自己替小青考试是因为考前小青一直患病,出于同情才替其考试,她的行为并不恶劣。而学校的处分过重,且处分决定前未向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也未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而且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又未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自己,属程序严重违法。

  学校辩称,学校认为,在对赵兰作出处分前,已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听取了赵兰的陈述和申辩,并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赵兰,不存在程序违法。

  2009年4月,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撤销学校对赵兰的处分决定,责令学校于判决生效10日内为赵兰恢复学籍的判决。

  该案主审法官卜景丽认为,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被告所举的有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处分决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及处分决定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不足以证明将处分决定合法送达原告,并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为此,被告作出的对原告的处分决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原告请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许昌某高校对赵兰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并为原告赵兰恢复学籍。(注: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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