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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文物保护地方法 文物保护区禁建别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3日07:53  东方今报

  鼓励民间设立博物馆,文物保护范围内禁止开挖、取土,文物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需自己拆除……昨天,省政府法制办下发《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考古现场违法拍照最高罚5万

  今后,不是谁都可以去考古发掘现场“拍照留念”了。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内新闻单位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电视直播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境外机构和团体还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如果国内新闻单位或境外机构、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危害文物的建筑需自己拆除

  去年,“洛阳龙门石窟旁边惊现29套别墅”事件引起各方高度关注,为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征求意见稿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核定公布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应当拆迁;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应当结合城市改造和旅游开发逐步拆迁或者改造。

  拆迁、改造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但非文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拆除费用由违法建筑所有人承担。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损坏文物保护设施;毁林开荒、开挖沟渠、采石、取土。

  ●鼓励民间设立博物馆

  如果您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保障经费,相应的文物保存柜架、专柜,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您也可以设立文物博物馆了。征求意见稿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博物馆。但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家贼”窃取文物将严惩

  家贼难防,为预防文物行政部门人员做“内应”窃取倒卖文物,意见稿特别规定: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接到危及文物安全险情的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非法借用、窃取、侵占文物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月20日前可提意见

  如果您对这些规定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以在6月20日前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信函寄:郑州市纬二路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03;电子邮箱:xzfgc@126.com;传真:0371-65908871。公众还可以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的官方网站(http://www.hnfzw.gov.cn/),查阅该征求意见稿全文。(今报记者 王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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