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一辆农用运输车将骑电动车的男子撞死,经警方查找并登报公示,未能查明被害人身份,也未找到其亲属。
肇事司机对被害人做出赔偿,却找不到人来认领,怎么办?我国司法上对此目前还是空白。
最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建议书,由民政局出面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死者亲属获赔10万余元,此款由龙安区民政局设专用账户代为保管。
此举填补了法律上的一个空白,也彰显了有关部门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正的执法、执政理念。
一起无人认尸的交通事故
2008年5月3日19时50分许,内黄县农民师振刚受雇驾驶一辆号牌为豫E46958的农用运输车拉药渣,沿安阳市中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安区宗村路段时,因雨天车灯突然熄灭,农用运输车与同方向行驶的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相撞,造成该男子死亡。随车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师振刚离开了现场。2008年11月14日师振刚被抓获。安阳市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师振刚负事故全部责任。
据安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王洪滨介绍,在事故现场,被撞死的男子30岁左右,身上没有任何能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死者穿的是工作服,车篓里有蒜薹、西红柿等蔬菜。这些迹象表明,死者可能是外地来安阳务工人员,在安阳市租房居住。
交警部门提取了尸体的DNA样本,并到附近城区张贴公告,查找与死者生前认识的人,一无所获。又于2008年5月22日在《安阳日报》、安阳交警网等媒体刊登启事。自去年5月13日起即存放于安阳市龙安区铁西殡仪服务站的这具尸体始终无人认领。
6月10日,安阳市交警支队政委张春光向记者表示,公安部门将加大对无名尸近亲属的查找力度。
一份特殊的检察建议书
今年1月8日,司机师振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肇事司机师振刚及其家属提出,希望能够对被害人亲属做出赔偿。
龙安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唐文伟说,如果只是就刑事部分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这个案件办起来并不复杂。但是涉及附带民事赔偿则比较棘手:谁来当原告?
龙安区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刘增光、副检察长李涛及检察长赵保钢等此案十分重视,他们就此案向市检察院汇报时,市院民行处支持启动公益诉讼。
龙安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刘桦说,按照国务院规定,民政局在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方面可以作为原告代无名尸近亲属进行诉讼,但对于非流浪、乞讨人员如何进行相关诉讼,法律上没有规定。这类案例在我省是首例,在全国目前查到的类似案例也只有两例。从工作性质上说,民政局作为社会救助事务的管理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比较合适的。
在与龙安区法院法官及龙安区民政局主要领导多次沟通后,今年2月16日,龙安区检察院向龙安区民政局发出一份特殊的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代替死者亲属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为无名受害者主张权利,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龙安区民政局局长李敬军说,按照有关规定,民政局可以为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并代为诉讼。但这起案件中的无名死者的身份显然不属于流浪、乞讨人员。在要不要当原告替无名死者打官司的问题上,民政局多次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最终决定接受检察院的建议,替死者亲属提起民事诉讼。
李涛说,国务院法制办去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这部法律即将出台。社会救助法实施后,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就有法律依据了。
一次填补司法空白的尝试
案件开庭那天,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案却出现了“高规格”的诉讼阵容:龙安区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刘增光代表公诉人出庭,民事原告方的法定代表人为民政局局长李敬军,龙安区法院主管副院长李庆来任审判长,安阳市检察院民刑处检察官到庭旁听。
法院于今年4月2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师振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师振刚、刘玉玺(车主)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安阳市龙安区民政局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5780元。(其他损失可等被害人近亲属出现确定后以原告人身份另行起诉。)被告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11000元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赔偿款由安阳市龙安区民政局代为保管,待死者近亲属出现后转交或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后转交给其管理机构。
6月10日,记者在安阳采访时获悉,此案的一审判决做出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已进入执行程序。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张琰成说,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又查找不到死者近亲属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但目前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在这种情况下,龙安区民政局依据龙安区检察院的司法建议,作为社会救助事务的管理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代为接受并保管赔偿款,以避免“撞死无名氏白撞”现象。该赔偿款民政部门应该按照指定期限保管,在期限内死者近亲属出现,将该款转交给死者的近亲属。如果超过指定期限没有出现,则将款转交给社会救助基金,用于交通救助公益事业。由民政局代死者亲属诉讼及代管赔偿款,在司法实践上属于探讨性的,在全国这样的案例并不多。
张琰成说,本案中,肇事司机积极赔偿,获得了从轻处罚。从社会效果来看,各方对这样的判决都是满意的。
据了解,本案在诉讼中,原告龙安区民政局诉请赔偿金额为305720元,这与法院判决最终支持的数额105780元之间有着不少的差距。由于案件本身是极为少见的案例,在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在法律上也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判决又将依据什么呢?
张琰成解释说,本案的判决,法院支持了可以查清的部分,根据警方查明死者是30岁左右男子的身份,再比照有规定计算出死亡赔偿金为9万多元,再加上实际发生的费用(丧葬费)一共是105780元。另外,这个数额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执行判决也比较容易。③25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文
(2008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
社会救助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救助。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财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资金、物资、服务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的标准和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救助,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