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个人账户免征利息税 可依法继承

  根据新规,全省从2014年10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将可以依法继承。

  4 三类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同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该《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5 延迟退休人员继续参保交费

  《办法》实施后,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延迟退休人员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6 换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7

  《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四部分组成。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