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商政〔2019〕1号)等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扩大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现就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禁放区域为:商丘市环城高速以内所有区域,以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所辖张阁镇、周集乡、贾寨镇,梁园区所辖双八镇、刘口乡、李庄乡、谢集镇、王楼乡、水池铺乡、观堂镇,睢阳区所辖路河镇、郭村镇、临河店乡、李口镇、闫集镇等乡(镇)政府所在地镇(集镇)区。原禁放区域(商丘市环城高速以内)长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新扩大的禁放区域自2019年2月4日起长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履职,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邮寄、携带、夹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反规定生产、运输、经营、储存、邮寄、携带、夹带、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对违反《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十二、各县(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