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王姝/文图 

  记者从郑州市保障性住房中心获悉,近期,公安机关破获多起非法人员利用“房管局有熟人能够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公共租赁住房”、“5年后可以购买”等虚假信息为诱饵,收取好处费实施的诈骗案件。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郑州市保障性住房中心列举部分案例和主要诈骗手段,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申请家庭进行提示。 

  声称通过“私人关系”办理公租房,涉嫌违法被刑拘 

  2019年6月,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案件侦办大队破获一起利用办理公租房为由实施诈骗的案件,经查,犯罪嫌疑人许某今年49岁,无正当职业,2016年年初,为了骗取他人钱财,她谎称自己的弟弟在郑州市房管局上班,能帮人操作办理公租房,要求对方支付2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好处费”。据许某交代,她家根本就没有人在郑州市房管局上班,说谎就是为了让“他人给自己好处费”。她先后收取了20余人的“好处费”,涉案金额40余万元。目前,许某已被刑事拘留。

  2016年4月,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破获一起利用办理公租房实施诈骗的特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吴某(男,43岁,郑州市中原区人)、刘某(女,44岁,郑州市中原区人)利用很多群众想办理公租房的需求,宣扬其二人可以找私人关系,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公租房,但需要数万元的“人情费”。他们先后诈骗了30多人,诈骗金额达130余万元。

  2019年5月,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四中队成功侦破一起以办理公租房名义实施诈骗的案件,抓获嫌疑人1名,嫌疑人郭某峰(男,36岁,河南省长葛人),已落实案件5起,目前嫌疑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7年,经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侦察,犯罪嫌疑人朱某利于2014-2017年期间,以自已能为他人办理公租房的名义,骗取受害人29名,共诈骗他人钱款30余万元。目前检察机关已对朱某利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2019年3月5日,正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市民王某报案称,于2018年12月8日,被一名叫崔某宝的男子以办理公租房为由诈骗其26000元钱,因始终没有等来房子,王某这才顿悟,自己已经上当受骗,于是赶忙报案。接到报案后,刑侦大队民警对此案展开详细的调查走访工作,通过侦查,最终查明崔某宝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6日,民警将崔某宝抓获到案。经审讯,崔某宝对为他人办理公租房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崔某宝,男,47岁,正阳县真阳镇朝阳观居民,王某和崔某宝系朋友,去年12月8日,崔某宝在明知无能力帮助王某申请到公租房的情况下,对王某谎称其认识县领导,承诺在20天内帮助她申请到君乐宝大道南侧的公租房,并收取其26000元手续费走关系,崔拿到钱后挥霍一空。今年以来,王某发现公租房迟迟未到手,多次电话询问崔某宝,可崔总是闪烁其词,再三推诿,王某意识到受骗后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崔某宝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骗租、承诺转租为卖,成为行骗主要诱饵 

  公租房防诈骗案以索取“好处费”、“人情费”为主要手段,骗租、承诺转租为卖,成为行骗主要诱饵。

  郑州市保障性住房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属地化、常态化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随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单位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咨询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社会上非法人员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不可能为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员)办理公共租赁住房。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有严格规范的认定程序,并对保障资格实施动态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将取消保障资格。同时,房源分配坚持“方案公开、房源公开、对象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存在托关系走捷径,提前安排房源情况。

  “公租房是配租型保障房,只租不售。”工作人员提醒申请人,要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公租房,不要通过中介或他人代办申请公租房,不要轻信谣言,谨防上当受骗。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骗租后果很严重 

  去年12月29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曾发布公共租赁住房消费警示,针对流传“公租房可以购买”的信息进行驳斥,声明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未出台购买政策。

  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不归个人所有,与保障对象是租赁关系。当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时须腾退所租的住房,目前郑州市也没有出台居住五年可以购买的政策。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取消保障资格,记入公共租赁住房诚信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