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 (记者 王韶卿 实习生 薛湉湉 文/图)7月22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郑州召开,会上,《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会议审查批准。

  停车场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领域,是城市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近年来,郑州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数量大幅增长,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400万辆,在公安机关登记的非机动车超过220万辆,而全市主城区内机动车停车泊位仅有135.7万个,非机动车停放点也存在供不应求的状况。

  如今,郑州市停车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停车难”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亟需通过制定条例理顺管理体制,提升人民群众出行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停车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状况、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停车供需矛盾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

  另外,《条例》还要求,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条例》规定,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鼓励医院、商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将其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的,可以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条例》明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监管机制,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片区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及时纠正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条例》明确,对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停车场经营者未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的;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未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在停车场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活动的;未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未统一服装,佩带明显标识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停放者在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消防通道、盲道停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停车场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停放者超出规定的时段或者范围停放车辆、未按标识标线停放等乱停乱放等行为,以及在城市道路上擅自设置或者损毁停车泊位标识,破坏停车泊位设备、设施,妨碍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等行为,均设定了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