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郑州市推出“晚安计划” 进一步强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映象网讯(记者 燕子丹)夜深了,却被窗外的噪声吵得无法入睡,这样的遭遇你是否也经历过?根据资料显示,2019年全国关于噪声扰民问题的举报占全部举报的38.1%,排各污染要素的第二位,仅次于建筑施工噪声投诉的45.4%。

  8月10日,映象网记者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郑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对噪声污染监测划分、管理防治、投诉处理等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

  《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

  01声功能区划分及监测点位调整工作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总体功能布局,调整和扩大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按照特大城市噪声监测点位设置规范,结合郑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相关要求,对原有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调整;逐步推进对功能区、道路交通及重点环境噪声源的自动监测。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02建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建筑施工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施工现场降噪措施,保证噪声排放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噪声排放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作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经证明允许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向周围的单位和居民公告。违反相关规定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03社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开展以下行为: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未经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时,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对于长期、稳定性开展的易造成噪声污染的广场性活动应由广场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04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重点做好夜间大型车辆监管,合理规划大型运输车辆运输时间及行车路线,行车路线应选择监控设备齐全、防护措施较好的路段,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在大型运输车辆重点行车的道路,安装限速、测速设备,并加强对大型车辆运输人员的教育,对违反规定的大型运输车辆加大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05加强普法宣传,公开投诉渠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强化宣传,增强群众防噪意识,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报道,让人民群众了解噪音的危害,增强人民群众的责任感。同时,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噪音污染投诉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参与噪音污染治理,并将查处案件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属地管理,明确责任单位责,形成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市直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各自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城市声环境质量。

  根据国家标准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白天为55分贝,夜晚为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白天为60分贝,夜晚为50分贝。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白天为70分贝,夜晚为55分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