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拟出台新规:生活垃圾不分类或将被罚款,最高一百万元》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周兰

  4月1日,记者了解到,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的《河南省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即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设施如何建?“垃圾箱”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办法》提到,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竣工后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同步投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单位如何做?倡导绿色服务,向违规一次性用品说“不”

  《办法》规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输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根据《办法》,新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果蔬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

  同时,快递、电子商务等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主动提供和使用环保、绿色包装,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

  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向消费者提供可以重复使用和再利用的产品,不得提供违反国家或本省规定的一次性用品。如若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违反国家或本省规定的一次性用品,由商务、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费用谁来交?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的监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再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此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若单位和个人拒绝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责任谁来担?实行责任人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责任主体

  在垃圾分类投放方面,《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相应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鼓励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箱房,并逐步推广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同时,《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若单位和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相应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管理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垃圾谁来管?公开招标选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在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方面,《办法》明确,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运。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办法》要求,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标识;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转运站应当密闭存放、转运生活垃圾。

  若收集、运输单位有违反上述要求行为之一的,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置单位在接收收运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要求收运单位进行分拣;收运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处理。

  对于未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单位,由城乡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