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绿色郑州

  原标题:《郑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空气质量会商情况, 我市空气质量持续为轻-中度污染,短时达到重度污染。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19〕2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自2021年11月2日17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1。根据郑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黄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按照年度工作要求,未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未完成在线监测、智能用电监控安装任务的企业,“亩均论英雄”D级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轨道交通工程相关配套企业可进行保障性生产及运输。

  企业停产时,污染防治设施应延后停止运行,确保停产期间污染物有效处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增加对国、省、市控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工业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二、扬尘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 停止室外电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轨道交通工程、灾后异地迁建项目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地铁集团

  2。矿山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4。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5。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5℃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5℃时,停止洒水、喷雾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渣土运输(纯电动除外);停止办理渣土车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 (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轨道交通工程、灾后异地迁建项目除外,市区四环内优先使用纯电动车辆)。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全市停止商砼罐车、建筑物料运输(纯电动除外);停止办理商砼罐车、物料车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轨道交通工程、灾后异地迁建项目除外,市区四环内应优先使用纯电动商砼罐车)。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公安局、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纯电动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控尘办、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4。允许运输的电厂、非电厂的各类企业、矿山、工地、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控尘办、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四、散源减排措施

  1。严禁秸秆露天焚烧。严格落实辖区主体责任,加强执法监管,确保全市秸秆焚烧火点数量为“零”。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严控散煤燃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禁“禁煤区”内出现散煤复烧现象,边远山区应使用洁净型煤。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