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巫晓 通讯员 孙东晓)5月1日上午,记者从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县董周乡原扶贫办主任马某以及董周乡盆爻村原党支部书记范某、盆爻村村委会原文书崔某和盆爻村村民郑某以贫困户名义虚报木耳种植数目,骗取国家扶贫资金共计312000元,其中村民郑某明知自己不符合领取扶贫款条件,但还要参与其中,骗取扶贫资金64000元。
近日,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以上4被告人分别犯贪污罪被判处各有期徒刑5年、5年、5年和2年。
据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人员介绍,2012年,鲁山县扶贫办将该县董周乡盆爻(yao)村地栽黑木耳种植项目确定为国家扶贫项目,规定种植规模达到50户以上,其中贫困户每户种植6000袋以上者,每户贫困户均可领取扶贫款4000元。然而在项目审批上报过程中,时任董周乡扶贫办主任的马某和盆爻村原党支部书记范某、盆爻村村委会原文书崔某为套取国家扶贫资金,在明知盆爻村木耳种植户没有达到种植规模要求,部分种植户不是贫困户,整体不符合发放扶贫款条件情况下,3人经预谋后,指示木耳种植户以合伙种植为名,以贫困户名义虚报木耳种植户数,共骗取扶贫资金312000元。2014年8月27日,马某、范某和崔某涉嫌贪污犯罪,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9月24日,郑某被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决定,郑某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4被告人犯贪污罪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12月15日,鲁山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以4被告人当庭认罪并积极退赃等理由,决定从轻处罚,并结合案件事实和情节,最终以犯贪污罪分别判处马某、范某和崔某各有期徒刑5年,郑某有期徒刑2年。
判决下达后,4被告人以量刑过重和不属于贪污行为等分别提出上诉。其中郑某的辩护人还以郑某是农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应按诈骗罪定罪,且原判量刑过重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今年3月26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范某和崔某身为村委会干部,负责协助人民政府推进木耳扶贫项目管理工作,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的规定中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贪污罪的主题;而郑某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扶贫款项,其行为符合贪污罪规定。鉴于此,包括马某在内,4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并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