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昨日未当庭宣判。
于艳茹 涉嫌抄袭论文并非博士学位论文
于艳茹诉称,涉嫌抄袭的论文并非博士学位论文,北大此决定在实体上超越职权。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原告博士学位,但该条例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授权高校,可以根据博士学位论文之外的论文涉嫌抄袭而撤销博士学位。
此外,北大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向自己及时公开,亦未让其查阅、复制相关材料,侵犯自己的知情权。北大作出该决定前未让她申辩,亦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同时,向于艳茹送达该决定前,北大便通过新闻媒体对处理结果予以报道,属于严重违法。
于艳茹还认为北大撤销其学位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嫌抄袭的论文发表于2013年7月23日,而她本人已于当年7月5日毕业,不属于在校期间。在涉案论文发表前自己就已经符合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申请的要求,因此涉案论文不是自己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再者,该论文发表时,其已不是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而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涉案论文上的作者单位为“北京大学历史系”是编辑没有尊重作者两次请求变更署名单位的意见所致。
北大 抄袭影响恶劣 撤销学位于法有据
北京大学辩称,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北大所有的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以及《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做出的。
北大认为,于艳茹在北大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布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大的相关规定。
发表论文是一个包括创作、投稿、发表的过程。一旦作者将稿件投送出去,对作者而言,发表的行为即已基本完成,至于稿件何时公开,基本由出版机构决定,作者一般无法左右。由于涉案论文的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和被使用时间均包含在于艳茹在校期间,因此,其发表涉案论文,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行为。
根据北大提交的证据及《国际新闻界》杂志社出具的证明,于艳茹发表的涉案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属严重的学位不端行为。
另外,《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指出原告的错误之处后,于艳茹长时间未作出任何回应。其抄袭行为在国内外学界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