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质证阶段,郭丽丽的表述也模糊不清,最后主审法官只好引导她对每一份证据用“认”或者“不认”来质证。主审法官问她:“你觉得不合理是吧?”答:“嗯。”

  由于郭丽丽在庭上说话声音太小,主审法官不得不提醒她“大声一点”。

  法庭问答

  被告称母亲不想她坐牢

  在法庭上,主审法官对郭丽丽做了发问。

  问:当天开车的人是谁?

  郭:我。

  问:案发后,你和你母亲是怎样串通的?将这个过程向法庭陈述一下。

  郭: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妈一个人过来的,来了之后,说不能让我坐牢,她去坐牢,我当时在石宋路的匝道上,之后就一个人回家了。

  问:你是怎么到案的?是公安机关找的你还是你找的公安机关?

  郭:我自己去的,8月10日。

  接着,公诉人员对郭丽丽做了发问。

  问:到案之前,公安机关有没有叫你去调查事情的原因?

  郭:有。

  问:那你为什么8月10日才去投案?

  郭:之前我隐瞒事实,后来承受不住(压力)。

  尾声

  公诉机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当庭认罪

  公诉机关指控,郭丽丽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并逃逸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发后其主动陈述犯罪事实,并作出了部分赔偿,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公诉机关请求法院判处郭丽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我现在肚子里有宝宝了,请求法庭从轻处理。”在法庭上,郭丽丽当庭认罪。

  在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后,郭丽丽的泪水顿时夺眶而出。

  死者苏某的母亲当时就坐在郭丽丽身旁,禁不住嚎啕大哭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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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妇女的刑事犯罪如何执行?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阳分析认为,对于怀孕的妇女涉及刑事犯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后,可以通过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方式对被告人进行执行,但是在孕妇怀孕、产妇生产期和哺乳期等原因消失后,依法可以对其收监服刑。只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判缓刑,按照法律规定,缓刑期满则等于执行完毕,被告人就不用服刑。

  另外,杨阳认为,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基于郭丽丽怀孕、主动陈述犯罪事实等因素,向法庭请求轻判,体现了公诉机关的司法人情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