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写有“家纺专用”字样的包装箱作掩护,租用民房,假冒他人商标品名生产添加俗称“伟哥”成分等有毒、有害保健品,利用假名销往外地,看似做得天衣无缝,终究纸包不住火。经社旗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本报讯(记者井春冉通讯员宋德明冯帆)2014年6月,在郑州市做药品生意的邢某(另案处理)发现带有壮阳助勃功效的保健食品很受中老年男性消费者青睐,就自起炉灶,租用社旗县城郊乡河南街一处民房,购买了多功能包装机、自动有色标识机等生产工具和胶囊壳、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等生产材料,在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未起企业名称等相关法律手续情况下,聘请开电焊修理铺的韩某带领招聘来的工人假冒他人商标品名违法生产保健食品。三个月后,为扩大生产规模,其又租用该县位于唐庄乡的一处废弃的剧团继续生产,直至2014年10月24日被食品药监部门依法查处。
其间,韩某等人生产了“肾霸胶囊”、“壮肾1号”、“药王消渴正糖”等10余种假冒保健食品1700余箱,这些成品均用印有“家纺专用”字样的纸箱作为外包装。按照邢某提供的地址,以“李本生”、“李根生”的名义,通过一家物流公司发往在郑州的邢某,销往河南、江苏等地。在被查处时,生产作坊里还有200余个写有“家纺专用”字样的纸箱。
南阳市及省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分别对现场查获的“肾霸胶囊”、“药王消渴正糖”等5个品种和原料进行检验,检出他达拉非、西地那非成分,为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韩某系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就本起案件无法确定被告人的从犯地位,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解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