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吴源源)“本院认为,被告人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这一幕场景发生在2017年11月29日桐柏县看守所会见室内,桐柏县人民法院法官徐伟向被执行人孟某某送达判决书并当场宣读判决书。这是为确保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任务,落实“以打促执”的执行工作要求,成立打击拒执犯罪专项合议庭以来审理并判处实刑的第一例拒执罪案件。

  2013年4月2日,胡某某在自家院内写作业,邻居孟珍某、孟昱某在自家五层冷房顶用建筑砖头砸向胡某某,致胡某某右足受伤致残引起纠纷,桐柏县人民法院(2013)桐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孟珍某、孟昱某赔偿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00144.67元,该责任由其监护人孟某某、陈某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孟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4年9月4日因被告人孟某某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告人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2015年10月22日,法院向被告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被告人拒不报告。根据徐伟对被执行人的调查,查明被告人孟某某和陈某开发自建有五层楼房,三层已出售一套;另有领取土地补偿款共计179344元。以上事实均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并且将领取的土地补偿款藏匿、转移,拒不履行。2017年9月4日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打击拒执犯罪专项合议庭审理,判处被告人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根据我国《刑法》,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行为,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法官徐伟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执行人逃避执行,拒不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报告财产情况,甚至转移、隐匿财产,孰不知这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告诫每位被执行人,不要对法院的判决存在侥幸心理,如果认为在牢狱中度过几年“舒服”日子就可以不再履行判决义务,那就大错特错了。无论何时何地,法律之手一定会将逃避执行的“老赖”绳之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