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17时41分,漯河市舞阳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人民路北大街一辆小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要求立即出警。接到指令后,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周围已聚集了很多群众,议论声不绝于耳,并不时有群众持手机拍照录像。

  为避免造成交通堵塞,引发二次交通事故,民警立即将周围围观群众疏散。一名目击者告诉民警,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在路口处等待红绿灯时,车牌号为豫LVE7**号的白色东风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驶来,在交叉口转弯向北时直接撞到了电动三轮车上,俩人商量半天也没有结果,还发生了争执,后来那个开三轮车的朋友来报的警。庆幸的是由于转弯,白色东风小型普通客车车速并不是很快,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了解事故原因后,民警在寻找小型客车司机时,竟发现该司机躺在车里面大喊大叫,民警多次要求该司机打开车门,该司机却无动于衷,拒绝开门。后经多次交涉,该司机将车门打开,开门的一瞬间,车内弥漫着的酒气扑面而来。该司机神志不清,口中胡言乱语,站立不稳。无奈之下,几名民警合力将其抬上警车,带至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该男子血液中乙醇含量竟高达39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如此高的酒精含量值,着实让民警大吃一惊。

  由于该男子神情恍惚,为防止发生意外,民警便查看了其随身证件,希望据此能联系到其家人或朋友。民警找到了该男子驾驶证时,发现该男子叫黄某某,准驾车型为A1A2。随后民警与黄某某家人取得联系,将其带回家观察,并交代要好好照顾,等待醒后第二天来交警队做进一步处理,实时情况要及时报告事故民警。

  次日上午9时30分许,黄某某来到舞阳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室,民警告知了他当时的事故情况,出具其交通肇事的证据,黄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且对酒精检验结果无异议。

  黄某某,男,舞阳县保和乡人,舞阳县汽车站中巴车司机。当天下午四点下班后,驾驶豫LVE71*号白色东风小型普通客车前往饭店吃饭,喝了半斤以上的56度白酒,在回家途中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

  清醒后的黄某某对自己醉酒后开车的行为后悔不已,特别是自己作为一名中巴车司机,第二天还要开车,不仅仅是对自己安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一车群众生命安危的不负责任,今后再也不敢喝酒开车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舞阳县交警大队依法对黄某某予以刑事拘留,并将其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吊销且五年以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