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法宣传周”活动

  开篇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于2015年12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实施以来,南阳市反恐部门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原则,严格依照《反恐怖主义法》办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处理了一大批违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有效弥补了反恐防恐和个人极端事件防范工作的漏洞,为维护全市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值《反恐怖主义法》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为进一步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南阳市反恐办特举办“反恐怖主义法宣传周”活动,开辟“反恐怖主义法”宣传专栏,以发生在我们身边的6类8起典型案件为切入点,以案释法,希望能有效提高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参与和支持反恐防范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和暴恐活动,坚决守卫我们美丽、稳定、和谐的家园。

  案例一:

  2016年12月25日,我市南召县公安局开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以来的首张大罚单。

  2016年7月13日,南召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宛运集团南召分公司确定为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要求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要求做好各项预案、措施的落实,确保客运安全。2016年9月21日,南召县公安局对宛运集团南召分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进站乘客及携带物品进行安检,南召县公安局对宛运集团南召分公司予以警告并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加强安检工作。2016年12月22日,南召县公安局再次对宛运集团南召分公司客运站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然存在未对进站乘客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

  2016年12月25日,南召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宛运集团南召分公司处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并对其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二千元的处罚。

  案例二:

  2016年5月4日,宛运公司桐柏分公司因未对旅客及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桐柏县公安局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2017年10月2日,桐柏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宛运公司桐柏分公司暗访时发现该站工作人员未对旅客、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桐柏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宛运公司桐柏分公司开出10万元的反恐罚单,对该公司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处罚。

  提 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