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9日晚23时许,禹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接到报警,报警人称在禹州市大禹像附近发生一起追尾事故,警情即是命令,民警立即组织警力火速赶往事故现场。

  到达事故现场后,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仔细的勘察,并向事故双方了解当时情况,经过沟通,民警了解到武某驾驶车辆沿钧州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禹像附近时与前方正在停车礼让行人的郑某发生追尾,事故发生后,武某便下车质问郑某为什么停车不走,两人遂发生争执,郑某向交警大队报警。

  了解完情况后,民警对武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郑某详细讲述礼让行人的重要性,规劝武某以后驾车注意观察路面状况,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在教育武某过程中,民警发现武某身上有酒气,存在酒驾嫌疑,于是民警对武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8mg/100ml,武某已经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将检测结果告知武某后,武某不再抱怨他人,主动向民警承认了自己的错误。随后,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武某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