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延津县人民法院

  导语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庄严承诺,决胜执行难不仅需要法院执行干警的艰辛拼搏,更需要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2018年12月14日下午,延津县人民法院前往辖区丰庄镇,对一起相邻通行关系纠纷案件的涉案砖墙、瓦棚、铁门和门柱进行强制拆除,让道路恢复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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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李甲与被执行人李乙、李丙相邻通行关系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乙、李丙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建在门口道路上的砖墙、门柱、石棉瓦棚、大门拆除,恢复通道通行原状,排除并不得设置影响原告向西通行的障碍。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李乙、李丙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新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李乙、李丙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李甲遂向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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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乙、李丙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要求被执行人李乙、李丙尽快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乙、李丙始终未履行。法院执行干警考虑到案件当事人系邻里关系,如果机械执行不利于化解双方矛盾。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融情理于法理,对当事人反复进行疏导劝解,尽力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为使案件执行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延津县人民法院还邀请乡镇村委干部、调解员和河南电视台《百姓调解》栏目组的调解员共同调解化解矛盾,但最终还是无济于事,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法律权威,确保生效判决得以执行,在多方努力、化解无效的情况下,2018年12月14日,法院执行干警决定依法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在门前道路上建的门柱、石棉瓦棚、大门等阻碍正常通行的障碍物。

  为避免对判决书确定需拆除之外的墙物造成损害,在依法强制执行时法院执行干警要求施工人员小心拆除,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施工后执行完毕,道路重新恢复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