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5日,延津交警大队227省道中队民警在延津东屯镇查获一名“酒司机”,经查该司机曾醉驾被处罚,如今再次饮酒驾驶被民警查获。

  当日下午,延津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开展平安守护酒驾查处专项行动,在东屯镇街里对一辆车牌号为豫GE8**1的黑色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当驾驶人窦某摇下车窗后,民警闻到一股酒味,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窦某每血液乙醇含量为2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窦某带至交警部门进一步询问。

  后经查询,2013年7月,窦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到刑事处罚,机动车驾驶证也已被交警部门依法吊销。但该驾驶员仍不知悔改,心存侥幸,竟再次饮酒驾驶。

  最终,交警部门依法对窦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两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饮酒驾驶解读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饮酒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