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洛阳市通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8年10月23日至11月7日,省委省政府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9年2月16日将督察发现的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市,要求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市委、市政府对督查问责工作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涉及10个县(市、区)、5个市直部门、1个市属国有企业共33人进行问责,其中,县处级干部11人、乡科级干部15人、乡科级以下干部7人;给予党纪处分7人次,政务(政纪)处分12人次,诫勉11人,约谈1人,深刻检查2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关于洛阳市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截至2018年底,洛阳市共有露天矿山112个,应治理开采矿区面积1152.598公顷,已修复面积为821.583公顷,未修复矿区331.325公顷;全市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账户缴存3.2亿余元,仅使用约0.2亿元,剩余约3亿元。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郭建平作出深刻检查;给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孙金山(非党)诫勉处理。   

  二、 关于禁燃区仍有燃煤锅炉未按期淘汰问题。在划定的禁燃区范围内,仍有燃煤设施生产运行。如西工区解放路与凯旋路交叉口,某研究院仍有4台20蒸吨/小时、1台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在用;老城区恒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仍有1台2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正在运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令西工区副区长朱丹写出深刻检查;给予老城区副区长陈俊光诫勉谈话处理。

  三、 关于偃师市环境污染问题。偃师市府店镇等个别乡镇存在明显的环境问题,交通扬尘和农村污染严重,石料开采企业群、铝矾土烧制企业群企业规模小、数量多、生产工艺、设备落后、管理粗放,无组织排放严重,物料露天堆放,垃圾随意倾倒,厂区及周边脏、乱、差,环境隐患重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偃师市国土资源局时任局长赵元锋(现任偃师市副县级干部)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偃师市环保局时任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宏勋(现任偃师市住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偃师市环保局时任党组书记、局长石正道(现任偃师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偃师市原国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建华(现任偃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科级干部)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偃师市府店镇党委书记张旭伟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偃师市工信委时任党委委员、副主任李朝辉(现任偃师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偃师市规划局时任党组成员潘正凯(现任偃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政务警告处分。

        四、 关于洛阳市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问题。督察组共抽查28个工地,其中建筑施工工地15个、道路施工工地7个、园林绿化工地3个、拆迁工地3个,普遍存在车辆冲洗设施建设标准低、设施故障或闲置、黄土裸露未覆盖、土石方施工未采取湿法作业、百分之百围挡及喷淋措施未落实、“三员”管理制度不落实等现象。2016年至督察时,对施工工地扬尘整治不达标的行政处罚不力;对交通项目扬尘整治不到位的行政处罚仅有5起,个别案件处罚金额还达不到大气法规定的下限。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市控尘办原副指挥长董现章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市住建局调研员岳延峰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市征收办副主任焦宏阳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市交通局副局长翟振朝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市城管局副局长高伟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康永胜约谈处理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给予市城管局垃圾场管理中心负责人肖涛军政务警告处分;给予高新区孙旗屯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安志军诫勉谈话处理;给予高新区丰李镇副镇长宁斌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孟津县住建局检测站副站长、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员赵神州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伊滨区李村镇申明社区居委会主任袁龙波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伊滨区李村镇杨湾村村委主任张云贞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新安县住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校军诫勉谈话处理;给予汝阳县住建局安监站工作人员、扬尘治理监督员王亚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西工区城改办副主任宫小祥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西工区红山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毛社伟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涧西区郑州路办事处副科级干部屈龙全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老城区住建局副局长李春会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偃师市伊洛街道办扬尘监督员张炯阳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洛宁县涧口乡副乡长韦超杰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洛宁县住建局施工股股长李天星警告处分;给予洛宁县住建局质检站站长张继军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