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郑州晚报

  原标题:《郑铁中院发布6起黄河流域环资典型案,有人违法还真大胆》

  仅一年多时间,2800余吨化工废液倒入黄河主河道;“禁采区”对黄河河砂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的案件……今天上午,郑铁运输中院联合郑铁运输检察院召开发布会,并对外通报了6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对推进黄河流域治理和高质量发展对策不断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一:封丘县龙润公司13人污染环境案

  被告单位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被告人徐某金系龙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总经理,被告人赵某琼系龙润公司副总经理。

  龙润公司主要生产乙基氯化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稀盐酸、液体氯化钙等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被收集在厂区储存罐中。龙润公司处理上述废液有两种途径,一是作为副产品以最高不超过500元/吨的补贴价格运输给其他有需求的企业使用,二是作为危险废物请有资质的公司处理。

  2017年年底,被告人袁某华到龙润公司洽谈业务时,称能帮助龙润公司处理化工废液,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为了单位利益,在没有认真核实袁某华是否具有处理化工废液资质能力的情况下,同意袁某华以每吨800元的价格处置该公司的化工废液,袁某华又以每吨500元的价格将龙润公司的化工废液交由被告人邢某辉进行处置。

  邢某辉指使被告人邢某强、李某喜、葛某忠、范某涛,分别驾驶车辆多次从龙润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被告人张某勇(封丘黄河河务局职工)、王某河(封丘黄河河务局职工)、闫某民(封丘县公安局黄河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在被告人王某华(浚县屯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倒入鹤壁市浚县屯子镇境内。被告人杨某在邢某辉的指使下,向上述邢某强等8名被告人支付工资或好处费。

  自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上列被告人分别共同实施倾倒龙润公司化工废液60余次,合计2800余吨。

  2019年5月24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封丘县陈桥镇黄河浮桥滩区处,抓获准备倾倒化工废液的犯罪嫌疑人邢某强,当场查扣油罐车一辆,车内装有化工废液约50吨,PH值小于1,经初步鉴定为有毒物质。

  当日,封丘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因该案持续时间长、倾倒废液多、犯罪层级复杂,但仅查获了具体倾倒、处置人员,受制于证据链条不完整,难以反映案件全貌,特别是无法确定倾倒、处置污染物总量,遂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指导侦查。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涉案人员聊天记录、涉案资金流向、龙润公司化工生产工艺流程及危险废物出库单、涉案罐车的卡口监控等证据,逐笔锁定本案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从案发现场查获的1车化工废液入手不断向犯罪上游追溯,认定了倾倒63车化工废液的犯罪事实。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龙润公司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已涉嫌单位犯罪,依法对龙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内的1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龙润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他人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作为龙润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袁某华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邢某辉雇佣、安排他人倾倒化工废液,是整个污染环境案件的策划者和直接实施人,应从严对其处罚;

  袁某华虽未直接参与倾倒化工废液的行为,但其作为龙润公司和邢某辉的介绍人及处置费用的中间环节,且每吨提取300元处置差价,其与邢某辉均应以主犯论处;

  被告人张某勇、王某河、闫某民、王某华作为政府或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没有制止犯罪,还被利益所惑,利用自己对当地地理人情熟悉的便利,为倾倒行为探路、带路,已构成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

  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虽然没有将自己企业化工废液直接非法倾倒,但其二人实质上为了减少处置化工废液的成本,在没有审查他人是否具有处置资格的情况下将公司化工废液交予他人处置,从而导致本案的发生,亦应以污染环境罪判罚。

  最终,郑铁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龙润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邢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袁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杨某、邢某强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犯污染环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闫某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6万余元。

  本案系黄河流域近年来少有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也是少有的排污企业—倾倒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的“一条龙”式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参与犯罪、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漏洞等问题,郑铁运输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河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相关单位加强监督,提升法纪意识,完善制度,形成合力,力争从源头上防范污染环境案件的发生。

  案例二:“禁采区”非法采矿犯非法采矿罪获刑

  2019年6月15日左右,被告人闫某、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巩义市河洛镇黄河北岸滩区擅自开采黄河河砂4000立方米,后于2019年7月2日被郑州黄河河务局巩义黄河河务局巡查时发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河砂价值人民币304000元。

  巩义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闫某、王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调查证据的时效性强,侦查方向决定了案件后续办理质量。

  巩义市公安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后,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机关通过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明确侦查方向,找准本案取证难点,在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提供帮助。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闫某、王某已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被告人闫某、王某分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王某犯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综合全案量刑情节,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上缴国库。

  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范围内属于“禁采区”,禁止擅自采砂、取土、挖沙等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等规定及河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河砂属于矿产;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闫某、王某不仅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且在有关部门多次制止,责令拆除挖沙设备、修复损坏河堤的情况下,仍置若罔闻,给国家矿产资源和黄河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在“禁采区”擅自采砂价值达304 000元,依法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非法猎捕壁虎280只构成非法狩猎罪

  2020年9月7日(禁猎期间)下午6时许,被告人任某明驾驶摩托车从武陟县大封镇大司马村出发,接上同村的郝某飞(另案处理)共同外出至位于禁猎区的孟州市王庙村周围抓壁虎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任某明逃逸并将头灯等作案工具和猎捕的壁虎遗留现场。经清查,任某明非法猎捕壁虎280只,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均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9月17日,任某明到孟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孟州市森林公安局以被告人任某明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使用头灯猎捕的壁虎经鉴定属于“三有”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禁止猎捕的对象;

  孟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孟州市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的公告》证实孟州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所有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公告同时规定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明犯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任某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某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之一。猎捕壁虎也违法,甚至构成犯罪,这个案例对公众有一定法治教育意义。

  案例四: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案例五:滥伐黄河滩杨树获刑

  案例六:非法占用农用地29.1亩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王达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