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郑州晚报

  原标题:《省高院通报全省法院破产审判10起典型案例 看看都有啥?》

  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2020年河南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发布10起近3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既有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成功拯救企业,提高了债权人清偿率的典型案例;也有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企业有序退出,释放闲置资源的代表性案件;还有通过向前延伸审判职能,在司法程序外帮助企业重获新生的创新性成功案例。

  案例一: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预留共益债,为建筑企业重整闯出新路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后改组为河南省建设总公司,2008年改制为河南省建设集团,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是河南省唯一一家省管国有建筑企业。近年来,建设集团因自身发展迟缓、业务模式落后等原因,发生危机后无法自救。后建设集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郑州中院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受理。

  2019年8月7日,建设集团管理人申请许可建设集团继续营业,郑州中院于2019年9月2日决定准许建设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河南建设集团托管工作组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0年7月21日,郑州中院裁定批准建设集团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建设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仍有大量挂靠施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方、承包方、分包方、实际施工人、供应商、农民工、购房户等众多利益群体,如果简单适用破产法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的规定,必然导致项目停工,将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并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为此,郑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创设预留共益债模式,实际施工人对重整前已支付到建设集团账户内的挂靠工程款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重整期间的挂靠工程款属于共益债务,以破产财产随时清偿,成功解决了重整期间挂靠项目工程款支付问题,保障了实际施工人利益,降低了未来在建工程因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带来的法律风险,实现了在建工程平稳运转。

  此外,为了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设计了短期一次性清偿(清偿率低)和长期留债清偿(清偿率高)两种不同的清偿方案,并赋予债权人选择权,满足债权人不同清偿需求,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审理期间,合议庭多次联合省政府国资委共同召开管理人、托管组、建设集团、法律服务团队、审计服务团队、评估服务团队联合会议,强化“府院企”三方联动,日事日结,无缝连接,及时高效解决了遇到的各种问题困难。

  案例二: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合并重整案

  出售式重整成功,助力企业快速复苏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河南新飞家电有限公司以及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是全国家电行业的知名企业,曾位列中国工业企业500强,市场占有率曾高达20%。随着家电行业竞争加剧,新飞公司未能顺应市场需求,陷入经营困境。2017年10月底,新飞公司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审理中经调查发现,新飞公司已持续经营33年,三家企业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现象,为公平保护各方利益,降低社会矛盾发生风险,新乡中院根据审计结果于2018年1月4日裁定合并重整。

  针对新飞公司的上下游合作企业众多,且该部分债权人对新飞公司依附性强、债权金额小的特点,管理人在制订重整计划草案时,充分考虑了小额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平衡,设置小额债权组,提高清偿率,该部分小额债权人的人数约400余人,占到债权人总人数的近一半,且大多数为新飞公司上下游供货商和经销商,该部分债权人得到较高清偿,障了新飞公司复产后企业供应链、销售链的完整,为快速复苏打下良好基础。

  在通过常规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受挫后,又迅速调整重整思路,根据意向投资人的需求,创新运用“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股权网络拍卖形式引入重整投资人”的模式,对战略性核心资产进行重整,对其他低效资产剥离清算。重整计划执行期间,2018年6月28日,安徽康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被确认为投资人。2018年8月28日,新飞公司正式复工;2019年2月21日,新飞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案例三:莲花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高效审结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和数万名投资者权益。

  案例四: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灵活设计重整计划草案,引导债权人作出理性选择,促成企业重整成功。

  案例五: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特点:以预重整方式挽救房地产企业,探出“问题楼盘”处置新路径。

  案例六:新乡市黄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庭外重组案

  向前延伸司法职能,庭外重组实现债权100%清偿。

  案例七:河南金地宝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南乐县金地宝种植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执转破”案件成功和解,实现债权人与企业双赢效果。

  案例八:焦作市全星钙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转和解案

  灵活运用破产和解制度解纷救危,服务“六稳”“六保”中心工作。

  案例九: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府院联动妥善安置职工,推动国有“僵尸企业”依法有序出清。

  案例十:豫西新华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母公司破产、子公司不破产,破产不停产;充分实现对外股权投资价值,普通债权得到高比例清偿。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秦权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