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河南三门峡“1·21”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司机王卫斌7月3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据悉,今年1月21日晚10时许,在310国道陕县段,陕县的张彦青驾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王丰勤驾驶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发生轻微碰撞。在协商处理事故时,双方当事人分别叫来朋友等10余人。晚11时20分许,被告人王卫斌醉酒后驾“豫MC9999”宝马730型轿车高速驶来,冲进人群,致6死7伤。王卫斌本人受轻伤后肇事逃逸。事发后,三门峡市市委书记李文慧、市长杨树平、副市长张英焕带领市直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善后事宜。次日凌晨2时许,王卫斌到三门峡市交警支队投案自首,并预交赔偿款60万元。今年3月18日,公诉机关以王卫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湖滨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斌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造成6死7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后果极为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同时,王卫斌有自首情节,并积极缴纳60万元赔偿款,可酌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宣判至今,被告人王卫斌没有提起上诉。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将择日宣判。(记者韩景玮 甲蕤 通讯员 柯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