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烨 谢建晓)11月13日,连霍高速义昌大桥爆炸垮塌案一审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主犯张根林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2月1日,连霍高速公路义昌大桥因经过车辆发生爆炸垮塌,造成14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2人轻微伤,车辆及货物损失1016.5万元。经检验,爆炸车辆所载的“土地雷”属于含烟火药的爆炸物,所载的开天雷属于严重不合格品。

  法庭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张根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薛运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翟工厂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郭转玲、唐进虎、唐雪琴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唐振生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保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