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取得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资金问题。2名人员被问责。

  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的3000万元项目流动资金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业贷款,但未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的优惠政策,该公司2010年至2014年期间也未在开封市承建任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温莎莎统计失误,误将此笔贷款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项目进行了统计报送。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员温莎莎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给予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邢际峰记过处分并在全行通报。

  问题十一:信阳工业城珍珠路街道办事处套取保障房资金问题。7名官员被问责。

  2014年4月,信阳工业城珍珠路办事处弄虚作假,未经征地拆迁居民签字确认,虚报居民补偿款和公共设施款83.86万元,并挪用230万元保障房专项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信阳工业城管委会副处级干部卢世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信阳工业城管委会副主任李超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信阳工业城管委会副主任杜卫国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信阳工业城珍珠路办事处主任徐宏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信阳工业城珍珠路办事处副主任程方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信阳工业城财政局局长王弢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信阳工业城财政支付核算中心主任刘洋行政记大过处分。

  问题十二:信阳市光山县紫水办事处违规挪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问题。5名官员被问责。

  2014年8月,信阳市光山县紫水办事处从廉租房建设专项资金专户支出46.61万元,其中3.75万元用于支付办事处廉租房建设办公经费,42.86万元用于支付失地农民社保费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光山县副县级干部詹军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光山县紫水办事处主任王冰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光山县财政局副局长张从群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光山县紫水办事处副科级干部李文忠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所长夏宗文行政记大过处分。

  问题十三:焦作市沁阳市挪用保障房租金收入问题。4名官员被问责。

  焦作市沁阳市第一中学收取的教师公寓公租房租金83.21万元和收取的学生住宿、学费等其他费用一起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沁阳市财政将该笔资金作为本市教育经费投入全额返还一中,并未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沁阳市第一中学总务处副主任柴拥军记过处分,给予沁阳市第一中学校长刘高升警告处分,给予沁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副主任黄昆警告处分,给予沁阳市房管中心主任祁建军诫勉谈话处理。

  问题十四:南阳市内乡县国营内乡万沟林场挪用林业危改资金问题。2名官员被问责。

  南阳市内乡县国营内乡万沟林场存在违规从其危旧房改造项目专户列支4万元给现场质量技术监督员发放工资问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内乡县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孙小波(副处级)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内乡县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纪检组长宋君安党内警告处分。

  问题十五:周口市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违规使用棚户区改造资金问题。3名官员被问责。

  周口市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在拆迁过程中,未能按规定及时将川汇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拨付的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公益金上缴川汇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而是以临时借支形式从指挥部账户拨付的公益金中支付办公费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周口市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主任王学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周口市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财政所负责人马超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周口市川汇区华耀城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李广肃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问题十六: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建成5543套3509套未分配问题。30名官员被问责。

  2015年8月末,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建成5543套,由于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达不到入住条件,以及原定向使用公租房企业倒闭,分配方案未及时调整等原因,其中3509套尚未分配。新乡市相关部门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落实公租房分配工作中,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措施不力,导致63.3%的公共租赁住房未能及时分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部门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15人党政纪处分,其中给予新乡市保障房服务中心副书记崔增利记过处分、保障房服务中心综合科科长樊霞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卫滨区城建局局长董国栋、红旗区城乡建设局局长孙成新、高新区房管局原局长牛昆(现任区城建局局长)、经开区建设局原局长宋哲(现任局总工程师)、凤泉区城乡建设委主任冯世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辉县市房产管理中心主任王金贵、卫滨区城建局副局长梁谨、红旗区城乡建设局保障科科长王远、高新区房管局住房保障科科长张孙龙、经开区建设局副局长王辉、凤泉区城建委副主任张爱信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凤泉区城建委开发科科长申占旗、辉县市房产管理中心住房保障科科长王卫华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新乡市房管局副局长毕永刚,卫滨区人大党组成员侯青兰(副县级)、红旗区新东区管委会副主任牛军道(副县级)、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齐振田、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张占国、凤泉区政府副区长王振锋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新乡市房管局局长聂玉国,卫滨区政府区长冯利霞、红旗区政府区长郑援越、高新区管委会主任王学胜、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刘思江、凤泉区政府区长高炜、辉县市政府市长张星吉进行诫勉谈话。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新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刘森(现任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新乡市政府副市长刘尚进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