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了!
洛阳一男子驾车
竟然“逼停”巡逻警车。。。
事情是这样
2018年6月11日上午10时许,关某冬将车号牌为豫C218**白色北斗星违法停放在洛宁县永宁大道白沙羊肉汤店门前非机动车道上,洛宁交警大队巡逻人员依法对该车辆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当巡逻人员驶离时,关某冬驾车追上警车将巡逻警车“逼停”,并对执法人员进行谩骂,引发不明真相群众围观。
事情发生后,关某不仅没有清醒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将事发时拍摄的视频发至微信朋友圈。随后,该视频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大量转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关某冬的行为已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处行政拘留五日。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光荣使命,身处打击犯罪一线。警察无疑成为和平年代流血牺牲最多的一支队伍,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处置辱警、袭警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