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23时30分许,一辆号牌为豫L1H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执勤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拦截。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驾驶员郭某神色慌张,且身上带有浓烈的酒气。随即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查,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远远超过醉驾标准。随后,民警带其进行抽血化验,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属于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

  处理过程中,民警惊讶地发现,郭某驾照尚处实习期,更让人想不到的是,该驾照竟是4天前领取的!还没暖热,就要没了,令人唏嘘!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漯河交警: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