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以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形势持续恶化,在全国、全省排名垫底,环境形势严峻,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缓解道路交通压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9月17日起,对市区道路机动车通行实施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18年9月17日起,每周工作日的7时至21时。

  二、限行区域

  (一)市区北环路(不含)以南、许南公路(不含)以西、黄河路(不含)以北、西环路(不含)以东区域以内的所有道路。

  (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未来路(含)以西、龙翔大道(含)以南、育英路(含)以东、湖滨路(含)以北区域内所有道路。

  (三)建设路、长安大道全线。

  三、限行规定

  (一)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以末位数字为准),工作日每天限行两个号。即:

  星期一: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1、6;

  星期二: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2、7;

  星期三: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3、8;

  星期四: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4、9;

  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5、0。

  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周六、周日,按对应调休的工作日限行。

  (二)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出租汽车、校车;

  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各类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含污泥运输)、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勘察、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等专用车辆;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三)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各类货车除了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遵守平顶山市对货车的其他限行、禁行规定。

  四、处罚措施

  机动车限行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利用电子警察、现场执法等手段,采取定点执法与流动执法相结合的方式,依法严查机动车无牌、无证、闯禁行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提前选择交通方式,合理规划出行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