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本报讯(记者 王红)今后,我省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啦!11月6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

  参保企业养老保险需符合年龄限制

  据介绍,新政旨在鼓励和引导各类城乡居民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参保人养老保险权益。

  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为: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我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参保缴费比例为20%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缴费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保地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除审核其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并及时传递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信息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据相关信息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参保(接续)及缴费手续时要尽量减少需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便利服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经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后,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处理。

  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计发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本人可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