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嵩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海波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一案,并当庭宣判,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郭海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郭海波、张阳光(在逃)、万正超、董玉昭、师基元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随意殴打他人;充当地下出警队,插手民间纠纷;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暴力讨债、非法拘禁他人;以讨债为由,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索取他人财物,形成了以郭海波、张阳光为首要分子,万正超、董玉昭、师基元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具体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各被告人向法庭做了最后陈述。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等法律规定,依法对郭海波等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六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 

  嵩县扫黑除恶办公室、各乡镇政法部门、派出所、电视台、司法局等相关人员及被告人家属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