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豫法阳光

  2019年5月10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军堂等七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军堂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余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

  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军堂为垄断内黄县商砼市场,利用其担任内黄县新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身份,纠集该公司张敬国、王晓军等人,在内黄县县城、内黄县马上乡等地,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采用堵截、砸击施工车辆、殴打、恐吓司机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阻碍其他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巩固其在内黄县商砼市场地位,逐步形成了以王军堂为首要分子,张敬国、王晓军为主要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2年至2014年间,该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四起。此外,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军堂在担任内黄县马上乡七里井村村委会委员期间,伙同被告人王晓军等人,因琐事分别对本村村民张宪富、王宪有进行殴打,致二人轻微伤。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汤阴县人民法院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