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禁烟场所吸烟、溜狗不拴绳,最高拟罚200元!河南拟为文明行为立法》

  大象新闻·河南交通广播记者 崔智平

  为文明行为立规矩、树导向、定红线,河南省文明行为立法正在进行。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对六种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方式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中,禁烟场所吸烟、溜狗不拴绳、通过人行道使用手机等行为,最高拟罚200元。

  我省迫切需要地方性法规为文明行为立规矩

  近年来,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全国文明城市、全国文明单位、“全国道德模范”、“中国好人”等数量均居全国前列,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不文明行为、不良风气仍然一定程度存在。

  为巩固提升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凝聚更强大的文明力量,迫切需要一部综合性、系统性、针对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为文明行为立规矩、树导向、定红线,引导和推动全省上下树立文明观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发挥法治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支撑保障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将《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为2019年度立法项目。

  《条例(草案)》分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则中提到,将每年3月5日设立为本省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

  11方面规范文明行为

  文明行为是有层次的,《条例(草案)》将其分为基本规范和倡导规范。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做到的文明行为规范,属于“从最低点出发”的底线道德。为此,《条例(草案)》分别从爱国、维护公共秩序、文明出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文明旅游、文明使用网络等11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维护公共秩序方面,不在禁烟场所吸烟;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不损坏路灯、垃圾箱、公交站牌、指示标牌、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开展健身、娱乐、宣传等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扰民等。

  文明出行方面,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辆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拒载;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导快速通行;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等。

  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堆杂物;不乱发乱贴乱扔广告、传单;不随意抛撒、焚烧冥纸等丧葬祭奠物品等。

  文明社区建设方面,不私搭乱建;在个人住房内从事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不干扰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不违规饲养畜禽、宠物、大型或烈性犬只,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等。

  文明使用网络方面,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不以发贴、跟帖、评论、人肉搜索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等。

  对有严重不文明行为的,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实施职责上,《条例(草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党政工作部门、共享经济平台企业等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科学规划,合理投放运营车辆,运营车辆要清洁,车辆停放要整齐,及时修复破损车辆、清理废弃车辆。

  促进措施上,《条例(草案)》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帮扶和礼遇制度,采取措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实际困难。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不文明行为记录平台,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必要时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依法予以曝光。

  另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度和办结时限,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六种不文明行为最高拟罚200元

  关于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方面,省人大常委会表示,考虑到绝大多数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条例(草案)》不再重复规定。为此,《条例(草案)》设置了“援引条款”,并对六种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方式进行了明确规范。

  有这六种不文明行为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这六种不文明行为有: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从建筑物或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的;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拉客的;通过人行横道使用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的。

  《条例(草案)》同时提到,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自愿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