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律师起诉郑州东站设吸烟室案 一审判决:驳回律师诉请

  大象新闻记者 关新耀

  1月4日,律师殷清利起诉郑州东站内设吸烟室一案有了最新进展。近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为原告殷清利“取消4个吸烟室”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驳回殷清利的诉讼请求。

  据大象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5月30日,殷清利在郑州东站转车时,发现车站二楼大厅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四角设有吸烟室,殷清利认为,吸烟室附近弥漫着烟味,若不吸烟的旅客路过时会产生不适。郑州东站未提供相应的、保障旅客人身健康安全的服务,设置吸烟室违反了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殷清利请求法院判令郑州东站取消4个吸烟室,并拆除吸烟室内的烟具、智能感应点烟器。

  郑州东站则认为,设置吸烟室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不仅满足了吸烟旅客的需求,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保护了不吸烟旅客的人身健康。殷清利为了提升自己知名度、宣传自己而提起本案,有恶意诉讼之嫌。

  原告殷清利主张被告郑州东站设置吸烟室的行为违反了相关义务、未能为其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全国爱卫会、原卫生部、原铁道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全爱卫发[1997]第1号)第四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三)旅客等候室及运行时间较长的公共交通工具,可以指定吸烟的区域或设置有通风装置的吸烟室”。

  原铁道部发布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铁教卫[1997]6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等以上或大型建设规模的车站都应当在适当的位置设立吸烟室,吸烟处应通风换气良好或安装通风换气装置,以减少吸烟危害。”《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规定“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飞机场的等候室和影剧院、体育馆、大型商场应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判决书显示,依据上述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郑州东站在候车大厅禁烟区域张贴显著禁烟标志,在位于非旅客主要通道的大厅四角位置设置吸烟室,内部配备有烟具、智能感应点烟器及排烟设备,安排人员对吸烟室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并在吸烟区张贴标志和安全标语,履行了作为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殷清利主张郑州东站设置吸烟室的行为违反了从合同义务,降低了候车大厅空气质量,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称,本案中郑州东站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对吸烟室进行管理,但是吸烟者在吸烟室吸烟所产生的烟雾有可能扩散到候车大厅的其他公共区域,对候车环境产生影响,进而损害到候车人员的身体健康。因此,郑州东站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吸烟室的管理,避免吸烟室的烟雾扩散到候车大厅公共区域,不断提升站内旅客候车服务质量,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

  1月4日,殷清利告诉大象新闻记者,一审法院引用(全爱卫发[1997]第1号)、(铁教卫[1997]67号)、《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等规定,说明郑州东站履行了作为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但这都是20多年前的文件,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为什么用20多年前的规定,不用2011年全国性的规定?2011年的规定出来后,20多年前的规定早该废止了。”殷清利说。

  据殷清利介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一边认为设置吸烟室可能对其他候车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要求郑州东站加强管理,一边又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两者是相互矛盾的。

  殷清利称,针对一审判决,他已提起上诉。

  1月4日,郑州东站相关负责人向大象新闻记者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原告殷清利上诉是他的权利,“我们也会积极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