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担当者担当!河南拟立法细化容错机制,符合四项条件免除责任》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王姝

  鼓励基层干部肯干、敢干、实干,为担当者担当。11月24日,记者从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获悉,《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起审议,对容错机制再细化。

  《条例(草案)》提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进行探索,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 ) 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2019年,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国家层面确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行政法规。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新民介绍,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干部提出,虽然国务院营商环境条例建立了容错机制,但是规定的比较原则,建议《条例(草案)》能够结合实际作出细化,使容错机制能够真正运转起来,切实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勇于探索、敢于担当的干部的撑腰鼓劲。

  此外,《条例(草案)》拟增加设立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赋予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建立相关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机制,但是目前发改部门的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建议设立专门的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执法和受理投诉举报。因此,《条例(草案)》将相关条款作了修改,规定主管部门设立的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反映,依法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