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原标题:《河南拟立法推动解决执行难 自动履责有激励 消极执行将追责》

  长期以来,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问题依然存在。11月24日,记者从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获悉,《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起审议,将通过作出决定的方式,为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依据。□东方今报·猛犸新闻首席记者 王姝

  涉执行政府债务、司法救助资金拟纳入预算管理

  执行问题涉及部门众多,如何进一步形成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合力?

  《决定(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必需的经费,探索建立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偿付机制,推进将涉执行政府债务、司法救助资金等依照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推动以政府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有效化解执行,并将各部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其中,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与信息共享,依法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信息数据,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盖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手续以及查询相关档案时,及时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完善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化查找及临时控制被执行人、查扣车辆、限制出境等协作机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部门应当探索并推动将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等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义务、化解涉执行信访等工作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依法及时出具法律文书。

  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衔接,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规范救助程序,加大救助力度。切实做好执行中涉及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推动建立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支持律师参与执行案件代理,扩大运用并充分保障律师调查令等措施,增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

  建立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

  根据《决定(草案)》,河南将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畅通市场主体获取信息渠道,引导市场主体防范交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违约和矛盾纠纷发生。

  《决定(草案)》要求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和联合惩戒机制,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本单位的管理系统中,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同时,《决定(草案)》要求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明确同类案件处理标准,防止和纠正“类案不同判”。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减少影响办案质效因素。强化诉源治理,推进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源头防范和化解工作,减少执行案件增量。

  在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决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与有关单位建立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依法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使用,营造鼓励自动履行、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

  或将追责

  《决定(草案)》明确,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等形式,依法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强化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对人民法院报告的执行工作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决定(草案)》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健全对法官和执行人员的制约监督机制,建立并推进法官和执行人员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对因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执行案件,实现内部纠错与外部监督的良性互动,确保执行权依法正确行使,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和有关国家机关不履行执行及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监督,支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