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郑州日报

  原标题:《规范仲裁员行为!河南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

  2月1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廉洁办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印发,我省将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仲裁员行为。

  《规定》明确,仲裁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办案程序,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与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谈论案件或相关事宜(异地办案除外);带领当事人到上级部门请示汇报案情(涉及访情、舆情处理情况的除外);泄露仲裁机构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代理人、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要求或接受当事人为本人或本单位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规定》要求,仲裁员在指导工作与用人单位进行接触交往过程中,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钱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依法应回避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仲裁员不得在其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仲裁员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离任两年内,不得在原受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的除外。仲裁员因审理需要,对涉案物品暂时留存的,需列明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结案后及时归还。仲裁员不得经手案件履行中的钱物。

  《规定》强调,仲裁员违反本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仲裁员被解聘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仲裁员;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报全媒体记者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