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成历史!河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

  映象网讯(记者 李昌 通讯员 赵栋梁)昨日(11月1日),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实施情况。从11月1日起,《意见》的施行,将让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变为历史。

  [实施]案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意见的核心内容为在2019年12月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的案件范围。”据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意见》将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范围,从原先的全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种类型案件,进一步扩大至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而全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将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同样适用,而对于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意义]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

  此前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根源在于城乡收入差异较大。按2020年度为例,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34750.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6107.93元,二者在计算基数上相差18000 余元;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0644.91 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12201.10元,两者计算基数相差 8000 余元。

  “本次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赔偿标准,是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的重要举措,将从司法层面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有利于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化解纠纷,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推动城乡社会融合发展。”史小红副院长表示,在《意见》试行过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持续跟踪意见的实施运行情况,加强审判业务指导,确保试点扩大工作的平稳、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