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诊疗过错致患者死亡,信阳职院附属医院被判赔偿14万元》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张亮 章继军/文图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因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信阳职院附属医院被判赔偿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

  (信阳职院附属医院)

  该案件中,一审法院浉河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患者黄某定1944年1月3日出生,男,汉族,2019年8月1日00:08以头痛2小时”为主诉急诊入院,不伴有恶心、呕吐、发热等。入院诊断为1。头痛待查:血管性头疼?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019年8月3日5:40出现心跳、呼吸停止,当日6:10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后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起诉,经浉河区法院委托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鉴定中心鉴定认定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为患者黄某定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为40%-50%。黄某定在被告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4977.58元。司法鉴定费为12000元。另查明原告郑某英是患者黄某定妻子,患者黄某定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女儿黄某燕、黄某霞、儿子黄某即为本案的三原告。

  (信阳职院附属医院门口)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考虑患者为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依据不足,直至患者死亡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仍未明确急性心肌梗死诊断,从而未予以积极、有效的治疗,致患者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不良后果的防范义务,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40%-50%。综合鉴定意见,法院酌定被告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5%。

  浉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英、黄某燕、黄某霞、黄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损失140230.49元。

  (信阳职院附属医院收费处)

  对于一审的判决,信阳职院附属医院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向信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3月24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